图 书 馆 规 则

图 书 馆 内 摄 影 / 录 像 / 电 影 拍 摄

指引

  1. 申请者如需于图书馆内摄影/录像/电影拍摄,必须填妥申请表格,并最少两天前于图书馆开放时内提交表格于流通部。
  2. 摄影师/拍摄製作人/摄製组须在摄影/录像/电影拍摄期间佩戴由图书馆发出的临时许可证,直到摄影/录像/电影拍摄完成为止。
  3. 获批准的摄影/录像/电影拍摄活动需要:
    1. 3.1 由申请者或与其摄影/录像/电影拍摄团体进行;
    2. 3.2 在非繁忙时间(早上、晚上、週末、不会太接近或于考试期间)进行;
    3. 3.3 不妨碍进出的入口、出口、楼梯和走廊;
    4. 3.4 在申请的区域摄影/录像/电影拍摄;
    5. 3.5 不能干扰图书馆读者的学习/研究活动、私隐或安全;
    6. 3.6 经图书馆事先许可下才可移动、重新排列或移除任何物件、设备或傢俱;
    7. 3.7 降低音量;
    8. 3.8 遵守图书馆规则;
  4. 摄影师/拍摄製作人/摄製组需在获得事先同意下才能摄影/录像/电影拍摄图书馆工作人员或读者。
  5. 摄影师/拍摄製作人/摄製组应于摄影/录像/电影拍摄完毕后将现场恢復原状并妥善清理场地。
  6. 如果发现物件、设备或傢俱被弄污、损坏或遗失,摄影师/拍摄製作人/摄製组将负责其清洁或更换费用。
  7. 图书馆有权终止任何造成过度干扰、违反图书馆规则或危害图书馆工作人员和读者的私隐和安全的摄影/录像/电影拍摄活动。

查询及协助

如需查询或协助,请致电2972 7332与图书馆流通部的职员联络。